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申请书
企业名称:
申请人须知 1、签署文件和填表前,应当阅读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及其施行细则,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。 2、无需保证即应对其提交文件、证件的真实性、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。 3、按登记规范要求提交原件或复印件。 4、提交的文件、证件应当使用A4纸。 5、依本表打印生成的,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;手工填的,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、签署。 |
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(备案)申请书填写说明
注:以下“说明”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,不需向登记或核准机关提供。
1.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、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。
2.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。
3.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,填写“基本信息”栏、“开业”栏、“备案”栏有关内容及附表1“法定代表人信息”、附表2“财务负责人信息”、附表3“联络员信息”。“申请人声明”由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。
4.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,填写“基本信息”栏及“变更”栏有关内容。“申请人声明”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。申请名称变更,在名称中增加“集团或(集团)”字样的,应当填写集团名称、集团简称(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);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,应填写、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(附表1“法定代表人信息”)。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。
5.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异地(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)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,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,填写“基本信息”栏及“变更”栏有关内容。“申请人声明”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。本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。
6.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备案,填写“基本信息”栏及“备案”栏有关内容。“主管部门(出资人)”的“法人类型” 根据“主管部门(出资人)”性质选择填写:国务院、地方人民政府、社会团体法人、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。申请联络员备案的,应填写附表3“联络员信息”。“申请人声明”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。
7.办理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,不填写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办理变更登记、备案填写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和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,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。
8.“经济性质”应据实选择下列一项填写:全民所有制、集体所有制、联营。
9.“经营范围”根据企业章程、参照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。
10.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。依本表打印生成的,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;手工填写的,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、签署。